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国家安全法,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习近平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9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国家安全是我们生存和发展之本,我们每个人都应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相关案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案例一:孙某和于某主动为A国情报机关搜集我国军事、经济秘密。二人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刺探本单位保管的国家秘密,并向他人收买了若干国家秘密。二人先后6次向A国该机关出卖情报30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绝密文件10份,秘密文件8份,非法得款人民币60万元,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绝密文件还有3份。
根据刑法111条,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二:某高校赴日研究生周某,在日本学习期间,被台湾一敌特组织策反,归国后,经常利用节假期间以旅游为名,对一些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收集资料,以密件的方式提供给台湾敌特组织,后被国家安全机关逮捕。
作为一名研究生,接受国家多年的培养,本应为国家做出页献,但周某禁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参加了敌特组织,并为其收集军事资料,出卖了自己的国格、人格,也让培养他多年的亲人、师长感到伤心,周某也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应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
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
要密切关注国际斗争形势,增强敌情观念和防范意识
要努力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
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警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2、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到可疑人员可拨打12339报告。
3、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不要盲目相信,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4、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5、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6、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进行调查,进行科技、经济、内部情况的询问搜集,不能随意提供信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遭到间谍胁迫怎么办?
若被迫从事间谍行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说明情况,有悔改的,不予追究责任。
向国家安全机关寻求庇护,有安全人员保护你的安全。
国家安全问题每时每刻都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不仅关乎国家兴亡,更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
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并成为公众习惯,
需要我们每个人都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