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06-16浏览次数: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部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负责与学校签订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其他驻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与相关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六)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七)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并签订责任书,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八)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

(九)对于有出租业务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租赁合同要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条款;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根据学校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的要求,学校按照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一)建筑物外公共区域是保卫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但明确由有关单位管理的场所除外;

(二)学生公寓区是后勤保障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公寓内部区域居住人员所属单位承担对居住人员用火用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监管的责任;

(三)教学楼公共部分是后勤保障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其他区域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资料室、场馆等是各使用(或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单独使用(或管理)独立建筑物、场所,或虽非独立建筑物、场所,但室外部分可明确区分的,该建筑物室内室外部分均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和场所,室内部分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室外部分难以区分明确的,为后勤保障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五)学校家属区是所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区,教师周转楼为资产管理部消防安全责任区。其他单位自行设立和管理的集体宿舍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

(六)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七)出租、出借建筑物、场所的,该建筑物、场所为出租、出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为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

(九)单位对责任区划分有异议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保卫部报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指导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昼夜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单位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违规用电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保卫部、消防应急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餐厅)、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资料室、车库;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集中充电场所;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部位所属二级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础建设单位、保卫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和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相关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安全疏散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材、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报警救援装备和设施;

(二)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图书馆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灭火器材由保卫部定期组织检测、检修;

(三)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区划分,各单位应负责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日常巡检、维保档案和台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并向保卫部备案;

(四)食堂、配电房、实验室、机房等专用建筑、专业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相关情况要向保卫部备案;

(五)租赁经营场所应按规定自行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由租赁经营单位自行负责;

(六)消防安全责任区内常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保卫部结合年度预算统一购置;

(七)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盗窃、损坏、失效的要及时报保卫部进行更换配置,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缺失的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购买配置。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扑救,造成灾害扩大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八)对故意破坏、盗窃消防器材的,除要赔偿损失外,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种消防设施、器材是专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制定防火巡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禁止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防设施。

竣工验收后,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做好记录,使用建筑的二级单位同意移交的,消防安全责任随之转移,未按规定移交或使用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发生转移。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宇值班室、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各类灶具及“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等大功率或电加热的设备;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和网线,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室内(学生公寓、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和餐厅等所有校园室内场所)存放或充电。

楼栋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上述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乱扔烟蒂和使用明火;禁止工作时间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的维护和管理应按照有关消防规范进行。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保卫部报警电话。

在消防救援队伍或保卫部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始火灾和疏散人员。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火灾发生单位有责任配合保卫部门、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撰写情况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部、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部或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范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组织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九)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十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四)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各类活动场馆及夜间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节假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保卫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查、消除。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保卫部报告,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等各种途径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报保卫部备案。

三十二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及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火灾单位的相关考核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责令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责任不明的,由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代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九  本办法由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南大政字〔20056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