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正常教学活动和学校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校内单位或校外其它组织在学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电影场、音乐厅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及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演唱会、音乐会、游园会、专题报告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庆典活动;
(三)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校内所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校内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申请单位应事先拟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填写《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提前7日报保卫部,由保卫部协助申请单位按程序报公安机关审批,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办。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地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校外单位在校内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由学校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学校对口联系单位为该大型活动主管单位,与校外举办单位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应在指定地点或场所进行,禁止在校园交通要道举办各类活动。严禁在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举办商业性活动。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保卫部门协助;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出售门票,并根据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验票人员或验票设备;
(四)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安全;
(六)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数控制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九条 保卫部对大型活动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大型活动报批资料;
(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协调举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四)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根据活动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保力量,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七)对保安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保卫部实施校内交通管制或者停车管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学生和教职工正常通行的影响,除活动举办期间外,实施交通管制或者停车管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第十条 学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部有权责令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未按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出现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因举办单位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规依纪追究举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执法、司法机关追究举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下的活动不属于本办法中的“大型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不需要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由举办单位自行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但活动人数达500人以上的,须提前3日通过保卫部向公安机关报送《校园活动安全管理备案表》。确需保卫部提供安保服务的,应书面报请保卫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0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