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实行“整体统筹、自购车限量、共享车补充”的平衡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保卫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
2.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和各学院负责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将蓄电池带入学生宿舍的学生的查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3.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内公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工作;督促楼栋物业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室内停放、充电的日常监督及楼栋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
4.各二级单位(社区)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居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居民)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校适当引入共享电动自行车,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商的监管。
1.投放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2.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所属共享电动自行车,保证校内师生员工(居民)骑行安全。
3.落实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责任。
4.加强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维护,协助统筹做好校园各类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停放。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按照“控制增量,双牌准入,无牌禁用”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校园通行标识牌分为正式牌和临时牌两种。
1.已领取武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类别,核发正式校园通行标识牌。
2.未领取武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但符合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标准,学校暂予核发临时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九条 以下类别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请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合同制员工;
3.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4.租住在校内私人产权房的租户及其直系亲属;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6.校园共享电动自行车引进前,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本办法第九条中,1至5类申办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限办两证,第6类申办人员以个人为单位限办一证。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批、保卫部核准上牌”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校内居民报社区审批。
2.各二级单位(社区)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教育及交通安全法规考核,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审批。
3.申请人持已批准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个人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及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有效材料,到保卫部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十二条 禁止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等行为。
第十三条 校园通行标识牌一人一车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自行车,应提前对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进行注销。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有电动自行车及送水、送报、送快递等服务的外来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自行车),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提供优惠。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及共享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可在驾驶人后部固定座椅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2.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3.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4.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5.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6.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7.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1.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装置。
3.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4.车上未悬挂或悬挂伪造、失效的校园通行标识牌。
5.其他不符合武汉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合理划定停车标志、标线。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
第二十一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并制定充电设施管理、运维、收费等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校内人员实名制充电及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和巡查,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若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3.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牌。
4.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
5.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6.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2.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遵守交通信号,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4.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5.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6.从事载客营运。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提供是否进行解锁的书面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校园使用,同时吊销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保卫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牌的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标识牌申请办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