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校内房屋出租户尽快到公安机关登记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7-05浏览次数:84

校内全体出租户:
 
      保卫处于2006年4月6日发出《关于校内房屋出租户到派出所登记的通知》,根据要求校内绝大部分房屋出租户已分别到武汉市文保分局铁箕山派出所和凤凰山派出所进行了登记,但仍有少数出租户没有如期按要求登记,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加强管理。2006年6月26日,首义校区17号楼一出租户不仅没有按期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而且疏于对房屋的安全管理,致使发生承租人财产被盗案件,6月28日凤凰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附件),给予了出租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为了加强校内安全管理和治安秩序,保卫处敦促校内房屋出租户尽快到铁箕山派出所和凤凰山派出所进行登记。届时派出所将对校园内房屋出租户进行检查,没有登记的出租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校保卫处
                                   2006年7月5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